关于印发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党委
生科党发【2011】第3号
为了规范印章的使用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落实工作督察,更好地搞好服务,特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印章指“中国共产党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共青团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的公章。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属行政系列的公文,经领导批准上报下发的文件、函件、部门或个人使用的介绍信、证件、证明等启用“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公章;属党务系列的公文启用“中国共产党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团委相关事宜启用“共青团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学生会印章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1、所有印章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
2、印章一律不得带到外地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党政领导批准。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所有公文、文件加盖印章,须经领导审批或者授权。
2、印章管理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用印章时,应及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记录印章使用情况。印章使用要履行登记签名,登记包括时间、事由、审核人、经办人。
3、印章管理者负责办理施印,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各类印章。
第五条 印章的授权使用
1、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印章可授权使用。
2、被授权人根据领导批示与印章管理人员办理接收手续;按授权时间、范围使用印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作好登记。
3、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时间内把印章交回印章管理人员,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