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建立优良的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科生奖励范围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本科生。集体奖和个人奖评选条件中设立的成绩等相关标准按照参评学年进行考核。凡在学校各类“争先创优”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三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个人奖和单项奖:
(一)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文明宿舍。
(二)个人奖:
1.三好学生;
2.三好学生标兵;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三)单项奖
1.文明风尚奖;
2.创新奖;
3.创业奖。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集体奖评选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主任熟悉掌握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能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先进班集体”创建方案,目标明确,成效显著;
2.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学生干部能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学习风气浓郁,一、二、三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分别不低于75分、78分、80分,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高,重修率低,无考试作弊现象;
4.班级同学团结友爱,关系和谐,积极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强;
5.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个人卫生,无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无不达标宿舍。
(二)“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1.舍长职责明确,卫生值日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
2.宿舍空气清新,地面卫生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床铺铺设美观,墙面干净整洁,门窗洁净明亮,无乱搭乱挂和堆放垃圾现象;
3.宿舍成员遵守《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不吸烟、不喝酒、不留宿他人、不饲养宠物,无晚归和夜不归宿现象;
4.宿舍成员团结向上,举止文明,有良好的生活习惯,遵守作息制度,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按时就寝起床,坚持体育锻炼;
5.宿舍学习风气浓郁,宿舍成员学习目标明确,成绩良好,不沉迷网络游戏,重修率低,无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现象。
第五条 个人奖评选条件
(一)个人奖评选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政治立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课程,成绩良好;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公益活动,有较强的知识运用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集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体质健康达标;
5.爱护集体,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无公寓违纪行为,所在宿舍为“达标宿舍”或“文明宿舍”;
6.热爱读书,有良好的阅读习惯,每年的纸本图书借阅量为15册以上。
(二)“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平均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无补考、重修现象;
2.综合素质测评名次位列本班前20%。
(三)“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平均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无补考、重修;
2.综合素质测评名次两次以上(含两次)位列本班前5%;
3.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四)“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2.群众基础好,有较高威信,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学习平均成绩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综合素质测评名次位列本班前50%。
(五)“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前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名列本班前30%,前三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2.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和计算机二级及以上等级考试,课程成绩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3.大学期间开展自主创业,业绩突出者。
第六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一)“文明风尚奖”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敢于与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敢于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表现突出;
2.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在重大事件和关键时期明辨是非、立场坚定,表现突出;
3.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在逆境和挫折中克服困难、自立自强,表现突出,已产生较强社会影响力;
4.其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
(二)“创新奖”评选条件
1.专著或合著学术著作者;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的团队和个人;
3.在“挑战杯”等各类科技创新及学科专业知识竞赛中获得厅级以上(含厅级)表彰奖励的团队和个人;
4.其它在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的团队和个人。
(三)“创业奖”评选条件
1.在“创青春”、“创翼”等创业训练大赛中获得厅级以上(含厅级)表彰奖励的团队和个人;
2.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团队和个人;
3.其它在大学生创业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业奖荣誉称号的团队和个人。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为奖励评审机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奖励评审资料的汇总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校学生会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团体以及学院的集体奖、个人奖和单项奖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八条 学生个人奖励的评选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凡在参评学年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或所在宿舍不达标者,取消评奖资格。
第九条 集体奖、个人奖和单项奖评选
1.学院负责“先进班集体”的创建、评选和推荐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全校班级总数的12%,学院推荐比例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15%。
2.学院负责“文明宿舍”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文明宿舍”推荐比例不超过学院宿舍总数的10%。
3.“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文明风尚奖”、“创新奖”、“创业奖”由学生团体或个人进行申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择优推荐;“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按照分配名额推荐。“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不能同时兼获。
4.学院根据实际制定各项集体奖、个人奖和单项奖评选细则。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学校对集体奖、个人奖和单项奖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表彰奖励:
1.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金或奖品;
2.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奖励;
3.通过校园网络、宣传栏等媒体进行先进事迹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依据本条例认真做好评选和申报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凡弄虚作假者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评选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励条例》(甘农大发〔2009〕120号)即行废止。
甘肃农业大学
2016年8月10日
